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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上崗管理規(guī)定
持證上崗管理規(guī)定1
為加強本公司崗位管理,為更好地落實“崗位責任制”,使工作規(guī)范化。根據崗位工作性質及專業(yè)特點,特制定持證上崗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持證上崗的崗位
1.專業(yè)技術人員:有效證書為專業(yè)職稱證書。
2.管理人員:
機關管理崗位:檔案員、勞資員、內審員、統(tǒng)計員、預算員。
施工管理崗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工長、質檢員(可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兼)、安全員、材料員、預算員、統(tǒng)計員。
3.工人:機械操作工、施工員、電工、電焊工、氣焊工、試驗員、
描述員、統(tǒng)計員、信號指揮員、鋼筋工、混凝土工、測量工、倉庫保管員。
二、崗位等級
1.技術崗位:執(zhí)行《工程等級與人員資質管理規(guī)定》(QB/GL03-02)。
2.管理與工人崗位:一般分高、中、初三級。凡本公司所涉及的與施工有直接關系的崗位,若崗位有等級要求,均應在中級以上。
三、崗位種類
根據工種及崗位工作性質將崗位分為以下兩種
1.需持國家、湖北省有關單位和部門頒發(fā)的'證書(簡稱外發(fā)證)的有:專業(yè)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特殊工種。
2.允許持本院集團公司或公司內部頒發(fā)的證書或聘書(簡稱內發(fā)證)的有:試驗員、測量工、預算員、倉庫保管員、信號指揮員、機械操作工、施工員、描述員等勘察與測繪部分工種。
四、持證上崗的管理辦法
1.取證:經總公司有關部門及領導批準后,按院有關管理規(guī)定參加各種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2.證書使用管理:在工作過程中,均應隨身攜帶自己的崗位證書,不得隨意涂改、轉借,應將證書復印件交公司綜合部保存?zhèn)浒。如有丟失,報綜合部協(xié)助補辦。
3.證書的有效性:所持證書按照國家及湖北省有關規(guī)定、總公司的規(guī)定,由綜合部按期組織到有關管理機關進行年審或升級考核,對內部所聘人員進行審批。以確保所持證書的有效性。
4.各工程處或項目經理部要在開工前或上崗前進行自檢,嚴禁無證上崗,違反操作規(guī)定。
5.工程技術部不定期到現場檢查工程處或項目部執(zhí)行持證上崗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檢查結果報綜合部,并納入項目考核中。
持證上崗管理規(guī)定2
一、持證上崗人員類別:
1、煤礦主要負責人:煤礦正副礦長、正副總工程師等;
2、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部長(含副職)、科長(含副職)、安全監(jiān)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區(qū)隊長(含副職)等;
3、特種作業(yè)人員:
。1)電工作業(yè)。含發(fā)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yè)。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yè)。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yè)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yè)內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yè)。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yè)(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yè)。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yè)。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爆破作業(yè)。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礦業(yè)通風作業(yè)。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jiān)測工,測風測塵工;
。11)礦山排水作業(yè)。含礦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礦壩作業(yè)工;
。12)礦山安全檢查作業(yè)。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13)礦山提升運輸作業(yè)。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把勾工;
。14)采掘作業(yè)。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guī)r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15)礦山救護作業(yè);
(16)危險物品作業(yè)。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7)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yè)。
4、普通工種: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飯工、支架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進工:含打眼工、迎頭工、推車工、送飯工、下料工、錨噴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釘道工;
。3)通風安全工:含風筒工、管子工、風袋工、密閉工、通風工;
。4)大巷軌道工:含軌道維修工、釘道工;
。5)電機車跟車工:含電機車跟車信號工、人行車信號工、掛鉤工;
(6)電瓶車司機:含電瓶車跟車信號工、掛鉤工、充電工;
。7)小電絞操作工:含掛鉤工、信號工翻滾籠司機、放樓工、連續(xù)牽引裝置(梭車、助行器等)操作工;
(8)輸送機司機:含刮板運輸機司機、采區(qū)運輸機司機;
(9)水槍工、槍后工、架空乘人裝置(猴車)操作工、驗收員、機電安裝工、井下鉆探工、煤質采樣工、乳化液泵站工、礦燈工、上倉司機(選矸系統(tǒng)司機)、揀矸工、安全生產系統(tǒng)監(jiān)控工;
。10)班組長:采煤班組長、掘進班組長、機電班組長、運輸班組長;
。11)煤礦其他從業(yè)人員需參加全員安全培訓。
5、其他從事安全工作的相關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二、安全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
1、對調整工種、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2、煤礦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4年,每2年由發(fā)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2年由發(fā)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連續(xù)從事本工種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進行一次復審。證書復審前應參加復訓和考核。
3、證書復審包括違法違章記錄,負主要責任事故記錄,參加復訓記錄等。復審時間至復審到期前2個月內進行,不按規(guī)定辦理復審的,按無效證件處理。復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2個月內必須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4、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根據工作需要,一本證書可登記一個主工種,1―2個兼職工種,但必須經過相應工種的安全培訓。
三、處罰規(guī)定:
1、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一律不準上崗,凡無證上崗的,屬嚴重“三違”行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對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500元,并責令立即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外聯人員無證上崗的,一律予以辭退,并罰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50~500元的罰款。
3、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礦的處罰,一律由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并對其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100元/人次。
四、財資部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安排從業(yè)人員的培訓和發(fā)證、復訓及證書的按期復審;礦安監(jiān)部負責檢查考核。
五、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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